遂环评函〔2020〕57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改性再生颗粒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遂宁国中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改性再生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租用遂宁市华威农机有限公司厂房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生产车间(含生产线一条)、熔融工序、消防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等。项目建成后,公司形成年产1万吨改性再生颗粒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该项目经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备案(川投资备[2019-510924-42-03-413922]FGQB-0117号),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项目所在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并取得审查意见(川环建函〔2019〕27号),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保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冷却废水、喷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破碎废水、清洗废水经“混合池+过滤+气浮(加药)”处理后大部分回用于生产,少部分与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纳水管网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涪江。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强对各种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的环境管控。
原材料拆卸包装废料、废材料夹杂物、气浮池浮渣、生活垃圾和预处理池污泥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废塑料丝回用;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含油手套及抹布等危险废物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加强工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熔融造粒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喷淋塔+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经处理后的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报告书通过计算大气卫生防护距离,并综合考虑环境风险等因素,确定在项目生产车间外设置300米的防护距离。项目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现无居民分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今后不得批准新建医院、学校和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筑和设施,新引进项目应注意与本项目的环境相容性。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本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措施,定期进行设备检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降低故障性噪声排放;优化设备布局,各生产设备均布置在车间内,利用厂房进行隔声;合理布置厂区平面,有效利用距离衰减,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不扰民。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设施区、预处理池等为重点防渗区;清洗车间、冷却池等为一般防渗区,你公司应做好各区的防渗工程,按报告书要求合理设置地下水污染监控系统,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
(七)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配合地方政府建立多级联动环境风险应急体系,制定并不断完善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项目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三、项目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环评报告评估,该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颗粒物0.5t/a、VOCs 0.39725t/a;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由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在排污许可证核发时予以确认。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实际产污前,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