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经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遂宁安婕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婕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ELA2NN67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山北路333号1栋无单元12层1205号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遂宁经开区城北片区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设施项目-站前大道建设项目小坝村弃土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轮式装载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7日;提供单位:遂宁安婕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段婕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日;提供人员:段婕妤),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日;提供单位:遂宁安婕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段婕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日;提供人员:段婕妤)、漆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日;提供人员:漆林),证明你单位委托漆林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土石方运输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7日;提供单位:遂宁安婕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承包了遂宁经开区城北片区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设施项目-站前大道建设项目土石方运输工程;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17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5张(作出时间:2025年6月17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漆林)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唐松)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3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检验检测报告(蜀检检字(2025)第0221-2-5号)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18日;作出单位:四川蜀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2025年6月17日使用的轮式装载机(环保备案码2-PJ003690)尾气排放超出标准限值。
你单位使用的尾气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轮式装载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遂环经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书》上指定的银行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