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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遂宁市船山区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0-25 16:0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环评函〔2023〕73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遂宁市船山区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遂宁市船山生态环境监测站:

《遂宁市船山区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天宫南路156号,项目占地332.8m2,实际建筑面积为659m2 (共两层,一层326.2m2,二层332.8m2) ,设置办公室、实验房间、辅助房间。本项目为专项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提供环境监测服务,监测能力范围涵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和振动类。项目总投资180万元,环保投资17万元。

项目通过遂宁市船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遂船投评预〔2021〕80号),所在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并取得审查意见(环审〔2022〕171号),报告表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生活污水、地面清洗水、实验室冷却、加热水、纯水制备水经预处理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GB8978-1996) 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再经遂宁市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涪江。实验器皿的清洗废水(后三次)、碱液喷淋废水收集后经“中和+沉淀”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GB8978-1996) 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经遂宁市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涪江。

(二)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无机废气:在通风橱内操作消解,调节酸碱性等工序,废气由通风橱引至楼顶“碱液喷淋+除雾器+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机废气:在通风橱内操作萃取、脱附等工序,废气由通风橱引至楼顶“碱液喷淋+除雾器 +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主要噪声源合理布局,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实现厂界噪声达标。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及处置措施。一般固废主要包括生活垃圾,药品外包装材料、纯水机滤芯(超纯水机水源为市政自来水管网,水源不含致病菌、重金属等物质,因此超纯水机废滤芯可作为一般固废)等。生活垃圾收集在垃圾桶里,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药品外包装材料暂存于实验室内,定期外售废品回收站回收综合利用;纯水机滤芯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实验废液、废化学试剂、化学试剂废弃容器、废弃样品、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和对策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项目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及简单防渗区。危废暂存间、实验室1层试验区域、药剂室、样品间、废水预处理池、废水处理系统、2F剧毒药品室等为重点防渗区。2F实验区、1F制水室等为一般防渗区。2F办公室、档案室为简单防渗区。建设单位应做好各区的防渗工程,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

(六)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项目竣工后,你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事中事后”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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