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安责改字〔2021〕09号
唐书琼:
身份证号码:510902********4666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保石镇卧牛寺村7社8号
我局于2021年5月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21年5月2日晚,在保石镇卧牛寺村4社扇子土中露天焚烧玉米秆。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1年5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5月6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