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蓬罚字〔2025〕2号
遂宁国中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8JA276D
法定代表人:蒋鹏
地址:蓬溪县上游工业园西华拓展区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至12月31日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使用白色软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厂区内污水井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2月30日至12月31日制作)、《遂宁市蓬溪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蓬环监字(2025)第001号](2025年1月3日出具),证明你公司使用白色软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厂区内污水井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
2、《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询问时间:2025年1月10日;被询问人:蒋万军)、《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询问时间:2025年1月16日;被询问人:蒋勇军),证明你公司员工蒋勇军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厂区内污水井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提供人:蒋万军,提供时间:2025年1月10日)、法定代表人蒋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人:蒋万军,提供时间:2025年1月10日),证明你公司主体身份。
4、《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时间:2025年1月9日,委托人:遂宁国中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蒋勇军、蒋万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蒋勇军、蒋万军代为接受调查。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遂环蓬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2025年4月2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2025年5月14日我局召开听证会,会上听取了你公司的诉求及主要理由。2025年6月13日我局召开案审会,因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在原处罚金额下浮20%执行。
2025年6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遂环蓬罚告字〔2025〕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利,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至2025年6月26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肆万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51090*********864941)上指定的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示期6个月)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