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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6-24 20:5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环评函〔202142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

正极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富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项目拟在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科园路实施总投资6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21项目总占地91197.9m2,建设研磨厂房窑炉厂房粉碎车间仓库、研发中心、办公辅助用房新增研磨20台、干燥设备10台、窑炉20台等关键生产工艺设备,采用企业自主研发的新能源正极材料技术,形成年产锂电正极材料磷酸铁锂5万吨产能。

项目经射洪市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101-510922-04-01-479447FGQB-0016号),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选址位于射洪经济开发区内,所在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


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环评专家组技术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优化废水处置措施节约水资源。项目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地面设备冲洗水、制氮废水和提纯塔废水)和循环冷却水等,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经开区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循环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收尘灰回收利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不含重金属)、外售或填埋,废烧钵、原料废包装材料、除铁渣等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外卖给其他厂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导热油、废液压油、废机油、废油桶和实验废液等危险废物分类规范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范建设,危废转移过程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投料粉尘和包装粉尘采用布袋收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高温烧结废气经燃烧炉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锅炉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2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高温烧结废气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其余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项目分别以原材料库房边界为起点划定50m的卫生防护距离,以粉碎车间边界为起点划定50m的卫生防护距离,以提纯塔边界为起点划定50m的卫生防护距离,以罐区边界为起点划定50m的卫生防护距离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球磨机、干燥机、粉碎机、批混机、振动筛等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等。厂界噪声放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池、罐区、提纯塔、污水处理站、实验室、危废暂存间等为区域重点防渗区,窑炉厂房、粉碎车间、锅炉房、原材料和成品库房等区域为简单防渗区,办公楼、配电室、门卫室等区域为一般防渗区,建设单位应做好各区的防渗工程,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

(七)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工程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报告书核定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颗粒物12.4t/aSO23.1t/aNOx19.5t/a。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予以确认。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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