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评函〔2020〕26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高新门饰面板生产线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大英县炫煌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高新门饰面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项目位于大英县蓬莱镇工业集中发展区郪江东路中段679号,租用已建厂房,本项目设备已安装完成,属未批先建补办环评手续。项目总建筑面积1802.39平方米,主要设置模具加工区、硬化区、晶钻板区、搅拌区、电镀区、自然风干区、喷漆房、原料及产品储存区、上色区、喷砂区;生产晶钻板和铜雕板2种门饰面板,年产量合计约为6500平方米(其中晶钻板4500,铜雕板2000)。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44万元,占总投资的1.5%。
项目经大英县发展和改革局(川投资备[2019-510923-21-03-376987]FGQB-0078号)备案,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允许类项目。项目位于大英县蓬莱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大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国土证》(大国土〔2018〕第05889号),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符合整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专家组技术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环境管理措施。项目应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理设施,杜绝事故性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项目营运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冲洗废水由回收槽集中收集,经废水处理系统采取"生物处理+接触氧化"处理后,上清液进入废水净化设备采用RO反渗透膜工艺处理后循环利用,剩余外排废水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要求后,经市政排污管网进入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产生的喷淋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经厂区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外排;纯水制备浓水直接排入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向园区污水管网,最后排入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池后,经园区市政排污管网进入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一级A标后,最终排入郪江。
(三)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项目运营期喷漆工序、模具制造、产品制作及定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收集装置收集后经"水旋式漆雾净化装置+干燥机+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3标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1#排气筒排放;电镀槽产生的硫酸雾经"集气罩+负压风机抽吸+酸雾吸收塔"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 产生的粉尘采用脉冲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经过1根15米高的3#排气筒排放。
(四)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化厂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有效的降噪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或不扰民。
(五)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置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包装材料,产生的边角废料、废模具、废木板,铜雕版抛光羊毛毡布,敏化刷铜粉时产生的金属粉尘属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外售给废品收购站;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营运期产生的漆渣、电镀槽产生的废槽液和废渣、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含油棉纱(含废润滑油)、煤油清洗产生的废棉纱、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属危险废物,应分类集中收集,定期交有资质单位进行统一处置;净化设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和废渗透膜集中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处置。
(六)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划定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环评要求将生产车间内的电镀区、冲洗区、喷漆房、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水处理系统等划为重点防渗区,其他加工区域均为一般防渗区,办公场地为简单防渗区,并按环评要求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事故报警系统体系,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落实本评价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三、项目建设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开工生产。
四、总量控制
根据项目环评报告预测分析,该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为:VOCs0.10118t/a、颗粒物0.0316t/a;水污染物排放总量:CODCr0.023t/a、NH3-N0.032t/a;按照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关于大英县炫煌科技有限公司高新门饰面板生产线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方案的报告》(遂大环〔2020〕21号)文件要求调剂解决。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实际产污前,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事中事后"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大英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4日
抄送: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