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宁市睿通纵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3-29 18:0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字〔20232

 

遂宁市睿通纵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BNY6R284    

法定代表人:蒋涛

身份证号码:510902********9331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57号2层附2号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对你公司承包的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南路威腾已征地块废弃土砂处置项目堆料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施工现场5000吨连砂石原料、5000吨废弃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易产生扬尘物料高度的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