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评函〔2021〕46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砂石厂及堆料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遂宁富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砂石厂及堆料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项目拟在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强片区(南区)、遂宁市新桥镇凤台村7社(北区)建设,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北区新建1F钢棚(设年产100万m3砂石料加工生产线1条)、原材料堆料区、砂石成品堆料场、三级沉淀池(3×1300m3)、3000m3蓄水池、隔油池、雨水收集池、办公生活区等公辅及环保工程,硬化道路;南区新建1F钢棚(设年产50万m3砂石料加工生产线1条)、原材料堆料区、砂石成品堆料场、三级沉淀池(3×1300m3)、3000m3蓄水池、隔油池、雨水收集池、办公生活区等公辅及环保工程,硬化道路。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加工砂石150万m3(北区100万m3,南区50万m3)的生产能力。主要砂石来源为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涪江流域河道疏浚清淤分离出的砂石。本项目不涉及砂石开采。项目总投资6591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6万元。
项目经《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关于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砂石厂及堆料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遂开发改发〔2019〕83号),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允许类项目,项目选址已经《遂宁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经开区临时砂石开挖加工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说明》同意。报告表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优化并落实废水处置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节约水资源。北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南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管网排入遂宁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车辆清洗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及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规范建设,设置防雨、防渗、防晒、防流失等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项目沉淀池污泥定期清理,作为种植土外卖;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和手套等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化粪池污泥和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对生产车间,破碎、筛分工段实施全封闭,原料、成品堆场设置彩钢棚,采用湿法卸料,安装高压喷雾装置、雾炮机、喷淋设施等措施抑尘,使生产区粉尘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其他颗粒物排放限值。
(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在设备选型上应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控制和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六)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按照相关规范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进行分区防渗,防止地下水污染。
(七)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和完善环境风险监控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依托事故水池,防止事故废水外排。
(八)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工程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九)项目运行期满后,应自行拆除该地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