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经责改字〔2025〕3号
四川永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XHCM1N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正街129号
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5日;提供单位:四川永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小青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5日;提供人员:何坤),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14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5张(作出时间:2025年4月14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15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蜀检检字(2025)第0167-4号、蜀检检字(2025)第0167-5号、蜀检检字(2025)第0167-6号、蜀检检字(2025)第0167-7号、蜀检检字(2025)第0167-8号、蜀检检字(2025)第0167-9号)6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27日;作出单位:四川蜀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2025年4月14日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备案码:028-3-0129672、028-3-0108733、028-3-0130051、3-PA062728、028-3-0128762、3-JAH00085)的事实;
3.《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建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铁路遂宁站站房及相关工程SNZFSG标段工程一阶段桩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5日;提供单位:四川永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承接了“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建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铁路遂宁站站房及相关工程SNZFSG标段工程”项目一阶段桩基工程的事实;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执法证编号:23080015021、23080015074、23080015172),证明现场检查及调查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