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泳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泳泉智能玻璃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11-04 17:5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环评函2021107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泳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泳泉智能玻璃深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泳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四川泳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泳泉智能玻璃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估和审查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项目位于遂宁市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卧龙路西侧,地面积105495.19m2项目总建筑面积56837.46平方米,主要建设IF标准厂房31F库房1栋、3F办公楼1栋、3F倒班房1栋以及其他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平板玻璃,经过湿法磨边、钢化处理和印刷,项目建成后将达到年产钢化玻璃300万平方米的生产规模,其中水性油墨印刷的彩晶钢化玻璃的生产规模为120m2;溶剂型油墨印刷的彩晶钢化玻璃的生产规模为180m2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环保投资378.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0.76%

项目已经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局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020-510926-30-03-524075FGQB-0296),位于遂宁市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卧龙路西侧,同时位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工业园产业制造孵化园(台商工业园一期)该地区20215月取得《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工业园产业制造孵化园、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工业园二期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专家论证意见。报告书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根据四川浩瀚宏略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在严格贯彻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影响角度而言,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二、 项目建设施工期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严格落实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清洁路面、洒水抑尘车辆限速、加快施工进度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溶剂油墨调墨、印刷、制版工序废气经自带集气管道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水性油墨印刷废气、烘干工序废气通过“干燥箱+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2)排放;食堂油烟废气通过油烟集气罩收集后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最后经专用烟道排放至办公综合楼楼顶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废水利用旱厕收集后用于绿化和农肥;机械和车辆冲洗废水应使用隔油池处理后回用;灰浆拌和系统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运营期废水处理应落实絮凝+沉淀工艺,磨边工序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大部分回用于生产,少量经厂区总排口排放园区污水管网;玻璃清洗废水经循环水池沉淀处理好后经厂区总排口进入园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厂区拟建化粪池和食堂隔油池处理后由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台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消声减振、合理布设降噪房等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料尽量分类回收外售,不能利用的应集中堆放,定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化粪池污泥、废海绵等定期由环卫部门清掏处理,餐厨垃圾交由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收运处置;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废油墨筒(水性)等应外售或回收利用;废机油、废油墨筒(溶剂性)、废活性炭、冲版废水、废催化剂等危废则应分类暂存于危废间,交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无害化处理。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化粪池、食堂隔油池、循环水池、发电机房、危险品库、印刷密闭区域以及危废暂存间采取重点防渗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要求落实防护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培训,严格落实检修制度,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原料泄露等。制定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报告书核定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VOCs 8.835t。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予以确认。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市生态环境局遂宁高新区分局(遂宁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市生态环境局遂宁高新区分局(遂宁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