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人防防护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的批复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7-28 19: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

人防防护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的批复

 

四川元信人防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人防防护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遂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收悉。项目地址位于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明星大道416号,租赁遂宁市东升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建厂房建设“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制造”项目原项目在20184月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号:201851090300000349),实际已建成人防门框生产线一条,实际生产规模为年产人防门500樘、人防门框1500樘。你公司拟新增投资50万元利用原项目租赁车间内闲置区域新增刷漆设备建设对原项目产品进行表面刷漆作业,不新增产能,年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约1.47吨。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环保投资占比为16%

项目已经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信商务科技局(川投资备2106-510924-07-02-122869JXQB-0127)备案,根据四川新云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7LTHY40)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事中事后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72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