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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遂宁市河东新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9-01 18: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典型案例

遂宁市河东新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2日,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遂宁市河东新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建设施工项目正在使用的1台轮式装载机(环保备案码为3-PJXXXXXX)开展尾气检测,监测结果显示光吸收系数排气烟度平均值为1.87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遂宁市河东新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2025年8月15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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