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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肠衣、肝素钠、食用油、骨粉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1-0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圣思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肠衣、肝素钠、食用油、骨粉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项目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栖凤路,项目占地30亩,新建厂房19341平方米、预留厂房3000平方米,新建肠衣加工车间(含肠衣废水综合利用生产线------肝素钠粗品提取)、冷冻原料仓库、产品仓库、车间生产废气除臭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站及其除臭设施等生产、公用及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加工肠衣119万把,年生产肝素钠粗品5000千克。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环保投资303万元,占总投资的3.79%

    项目经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川投资备【2019-510903-27-03-371280FGQB-0149号)进行了备案,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中鼓励类项目。本项目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厂区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所在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并取得审查意见(遂环函〔2015


    162号),项目建设符合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园区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专家组技术审查及复核,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环境管理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项目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强化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对区域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落实废水处置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项目应落实厂区雨污分流措施,营运期生产废水主要为一般生产废水和高含盐废水;产生的高盐废水单独收集采用“混凝沉淀+超滤膜+纳滤膜”预处理后,与其他一般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500m3/d,采取“混凝气浮+两级A/O”处理工艺处理后,经园区市政排污管网进入物流港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中一级A标后排至米家河。

    (三)落实营运期废气处置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营运期应加强对肠衣生产车间、肝素钠粗品生产车间的密闭处理,采取负压抽风收集臭气,通过管道输送到一套“碱液喷淋+UV光解氧化+二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由30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应加盖密闭处理,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负压抽风系统密闭管道收集后由经“生物除臭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恶臭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相关限值要求,乙醇排放标准应满足《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3的相关限值要求;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

    报告书确定生产车间和污水处理站边界外延100米作为卫生防护距离。环评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能新建学校、居民区、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经环评单位现场踏勘,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未涉及敏感保护目标;环评要求在此防护距离内今后不得迁入人群 居住、学校、医院以及食品、药品成品生产企业。

    (四)落实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置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营运期产生的废肠、肠渣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给饲料加工厂综合利用;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树脂、废UV光解灯属危险废物,应集中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回收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掏,清掏后外运给污泥处理厂;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有效的降噪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不扰民。

    (六)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将废水收集及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划为重点防渗区;将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一般固废暂存间等划为一般防渗区其他区域简单防渗区并落实“三措施。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事故报警系统体系,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落实本评价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落实报告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工程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三、项目建设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动工建设。

    四、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环评报告评估,该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二氧化硫0.03t/a、氮氧化物0.287t/a、颗粒物0.18t/a;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由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或者变更时予以确认。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实际产污前,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遂宁高新区分局遂宁市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遂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遂宁市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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