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字〔2021〕5-11号
遂宁市巨龙水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089905997
法定代表人:段某万
身份证号码:510224********1974
地址: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雷达站
我局于2021年9月9日至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遂宁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规定频次对公司废气排放情况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2021年9月9日至10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9月13日)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