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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朱**)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16 18:1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罚〔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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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510225************    

身份证地址:重庆市江津市******

 务:四川欧莱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至15日对四川欧莱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四川欧莱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新建连接器生产线项目”的滚挂镀手工线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设施,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滚挂镀手工线于2022年11月投入使用。经查,你作为四川欧莱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为该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新建连接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首批生产设备检查表》、《电镀线生产留样记录表—原材料》、《电镀成品记录表——产品追溯》、《制程管制记录表(手工线)》、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告字〔2023〕2-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申请听证及进行陈述、申辩。你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万柒仟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51090123000000019884)上指定的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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