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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宁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0-09 16:4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船罚字〔2025〕5号

当事人名称:遂宁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8GE2T07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嘉禾西路北侧金色海岸临河商业1层23室  

2025年6月26日,我局根据全市臭氧污染防控的要求对遂宁市南片区排水管网提升改造项目(遂宁市船山区油房街海事局对面)进行检查,并委托四川蜀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正在使用的液压挖掘机(环保码:3-PJ071036)进行尾气检测。检验检测报告(蜀检检字(2023)第0363-2号)显示,你公司使用的液压挖掘机(环保码:3-PJ071036)排放尾气光吸收系数超出《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Ⅲ类限值要求。

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作出时间:2025年6月26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证实遂宁市南片区排水管网提升改造项目工地内液压挖掘机(环保码:3-PJ071036)正被使用;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正在使用的液压挖掘机(环保码:3-PJ071036)进行尾气检测;

2.《检验检测报告》(蜀检检字(2025)第0232-1号)(作出时间:2025年6月27日;作出单位:四川蜀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证实你公司使用的液压挖掘机(环保码:3-PJ071036)排放尾气光吸收系数监测记录实际测量平均值为1.26(m-1),超出《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0.5(m-1)限制,排放不合格;

3.《调查询问笔录》(作出时间:2025年7月23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证实你公司为液压挖掘机(环保码:3-PJ071036)主体使用单位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6月26日;提取单位:遂宁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6月26日;提取单位:遂宁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证明你公司主体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环船罚告字〔2025〕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书》(缴款编码:5109 0125 0001 1759 9643)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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