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盈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遂宁高新区涪江流域舒家河(北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遂宁市高新区范围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对舒家河(北段)河道清淤全长约9.8公里,清淤污染底泥24万立方米;沿河生态护岸15.6km、沿线生态景观绿化改造1607500平方米,生态绿道25km。项目总投资98000万元,环保投资253万元。
项目经遂宁高新区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局《关于遂宁高新区涪江流域舒家河(北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遂高科创经发〔2020〕10号)立项批复,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出具《关于遂宁高新区涪江流域舒家河(北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的意见》,项目所在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并取得审查意见(遂环函〔2015〕162号),项目建设符合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园区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工艺、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风险控制,经专家组审查,我局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环境管理措施。项目应贯彻执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和保存好环保设施建设档案和影像资料;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期,尽量避开夏季(丰水期)施工作业;施工现场设置隔档围墙、临时堆土场设置排水沟、防尘网、等,减轻对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落实废水防治措施。按照环评报告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冲洗废水通过隔油沉淀池预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清淤污泥固化产生的废水经絮凝沉淀后暂存废水池,定期由罐车清运至物流港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生活污水利用周边既有设施处理。
(四)落实废气防治措施。按照环评报告要求,施工作业期间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执行,加强对道路和弃渣场定期洒水、临时堆土和表土堆放进行遮挡;施工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尽量采用优质、污染小的燃油,减少尾气排放;河道清淤恶臭通过及时清理外运淤泥,并对其篷布遮盖,尽量减少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
(五)落实固废防治措施。按照环评报告及水土保持批复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弃渣可用于下场区内低洼区回填和岸顶抬填,多余土石方后期作为城镇建设用地利用;项目设置了2处淤泥临时固化场,用于淤泥的暂存、脱水、固化,河道淤泥固化后用于园区内其他项目地形改造或绿化覆土等;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六)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按照环评报告要求,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优化运输方案,尽量避开居住区,居民敏感目标较近处使用临时声屏障等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场界噪声达标,不扰民。
(七)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按环评报告表要求划定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八)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事故报警系统体系,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落实本评价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九)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工程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三、项目建设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动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生态环境局遂宁高新区分局(遂宁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遂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遂宁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