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评函〔2021〕116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美丰高分子材料
产业园建设项目(塑料制品)(一、二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美丰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四川美丰高分子材料产业园建设项目(塑料制品)(一、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项目位于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河东大道旁(小榆坝组团)。总投资93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3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三座生产车间)、立体库、原料库、公辅工程及办公生活设施等。其中一期建设1条全PE镀氧化物高阻隔膜材、2条FFS膜生产线、2条聚丙烯流延功能膜生产线,实现3万吨产能规模;二期在一期已建生产车间内增加4条全PE镀氧化物高阻隔膜材、2条FFS膜生产线,实现2.5万吨产能规模。综上,本项目共建设5条全PE镀氧化物高阻隔膜材、4条FFS膜生产线、2条CPP流延功能膜,形成年产5.5万吨新材料规模。
项目经射洪市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104-510922-04-01-876685】FGQB-0075号),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允许类。项目所在的射洪经济开发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工作,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意见的函》(川环建函〔2019〕59号),报告书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环评专家组技术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六必须、六不准”标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采取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主要运输路线避开敏感目标降低噪声影响;做好表土剥离收集,防止水土流失。施工期废气执行《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水治理措施。实行雨污分流。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后和其他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池处理后与循环冷却一并排放入园区污水管网。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不合格品、氧化铝渣一般固体废物交由有能力处置利用单位综合利用。废包装桶、废印刷版、废抹布和棉纱、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集中分类规范收集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范建设,危废转移过程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四)严格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FFS膜生产挤出废气和印刷废气、CPP流延膜挤出废气采用密闭生产线负压收集经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RCO)装置”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全PE结构镀氧化物膜挤出废气采用密闭生产线负压收集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于楼顶排放。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表9中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100mg/m3,颗粒物30mg/m3),印刷废气排放执行《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物排放标准》(DB51 2377-2017)中印刷行业相关标准限值要求(VOCs 60mg/m3,苯1mg/m3,甲苯3mg/m3,二甲苯12mg/m3),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加强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基础减振、密闭空压机房,厂房隔声等措施。
(六)落实报告书要求,加强土壤和地下水保护。做好化工辅料库、危险废物暂存间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简单防渗区防渗措施,确保达到防渗要求。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加强风险管控。
(八)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项目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三、项目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实际产污前,按要求进行排污许可证变更;竣工后,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