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工业废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遂宁市博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工业废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遂宁市博通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废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于位于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坪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取得环评批复(遂环评函〔2015〕30号),占地面积为25亩,处理规模为1000m3/d,处理对象为钻井废水及完井试气废水。为减轻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负荷,建设单位拟改变原废水处理工艺并调整排水方案,尾水经厂区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经专管借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排入涪江。本项目日处理能力调整为400m3,处理对象变动为钻井废水、气田水及完井废水,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为189万元人民币,占项目总投资的6.3%。
由于本项目建设地点、环保措施发生变动,对照《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本项目属于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与当地发展规划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结论和报告书修改说明,建设单位在严格贯彻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影响角度而言,本项目在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坪街道办事处建设是可行的。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防治措施。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落实废水防治处置措施。本项目所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生活废水和本项目外排尾水,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采用“调节+气浮+除硬+磁载絮凝沉降+磁分离+介质过滤+臭氧催化氧化+砂滤+超高压反渗透+卷式反渗透”处理工艺,保证外排尾水达到标准后,经专管借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排入涪江。生产废水中的喷淋系统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废水排入调节池处理;污泥脱水上清液抽入调节池处理;介质过滤系统、砂滤以及卷式反渗透膜反冲洗水均返回上一级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池处理要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接入园区市政污水管道。
(三)落实废气防治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污水处理厂恶臭和食堂油烟。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针对污水处理厂恶臭,保证调节池、气浮池、污泥池、浓盐水暂存池均为加盖密闭,污泥脱水设备间密闭,其余高效磁载分离系统、臭氧催化氧化系统均为撬装式集成处理设备,设备均为密闭系统。密闭水池、密闭间以及密闭设备均接上抽风装置,臭气经抽风系统管道接入本项目除臭系统,经水喷淋+UV催化氧化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对于食堂油烟,应在食堂灶具上方安装集气罩,油烟废气经收集后进入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噪声源为污水处理厂内各类水泵、污泥泵等,要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设计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减震、隔声、消声和吸声,泵房采取隔声处理,增强泵房的密闭性,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落实固废污染物处置措施。本项目固废分为危险废物、一般废物及待鉴别废物三大类。其中一般废物有生活垃圾、RO系统废膜、超高压反渗透产生的浓盐水;危险废物有在线监测及化验室产生的实验室废液、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气浮产生的含油浮渣;待鉴别废物有格栅产生的格栅渣、脱水后的污泥。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在项目运行后,应将其产生的污泥和格栅渣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确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明确其性质。若属于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若不属于危险废物则按照一般固体废弃物管理要求处置;含油浮渣、实验室废液和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危废资质单位处理;超高压反渗透浓盐水应由四川东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定期罐车拉至遂宁市安居区磨溪移动式钻井完井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本项目产生的RO系统废膜由膜设备供应商定期更换时回收处置。
(六)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对各构筑物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及简单防渗区。生产设备、物料储存容器要定期检查,防止因老化破损等因素影响导致污水处理装备出现泄漏。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如发现水质异常,立刻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污染羽的扩散迁移,将地下水控制在局部范围。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