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评函〔2021〕69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30万吨/年油泥综合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报批)的批复
四川省兴茂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30万吨/年油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报批)》(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项目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大英经济开发区,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20年11月经我局《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省兴茂石化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油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遂环评函﹝2020﹞77号)批复,年处理30万吨油泥。目前项目还未开工建设。
现因项目建设地点和油基岩屑处理工艺调整,项目拟调整:①建设地点由厂区3号地块调整至2号地块;②油基岩屑处理工艺由“厌氧蒸馏+冷凝回收+油水分离”调整为“回转窑+二燃室焚烧炉+余热锅炉+脱氮(SNCR)+急冷塔+布袋除尘器+两级湿式洗涤塔+烟囱排放”;③原料油基岩屑库房最大堆存量由3400t调整为17850t,干渣库最大堆存量由3280t调整为10366t。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该项目调整属于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调整后,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条回转窑焚烧生产线、空压水站、油基岩屑预处理系统(设置甩油设备,用于含油率≥5%的油基岩屑的预处理)、油基岩屑库房(最大堆存量10500m3)、干渣库(最大堆存量12958m3)、1间10m2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废气、固废、噪声等环保措施,并新增6MW发电机组(配套45t/h余热锅炉、汽轮机和发电机等设备)等,事故水池、废水及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系统、办公及生活设施等依托已有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处理油基岩屑30万吨,年发电量3852万kWh。处理后得到的干渣可用于砖厂或水泥厂生产的替代原料,实现油基岩屑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总投资1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5万元。。
项目经大英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备案同意(川投资备【2020-510923-42-03-483553】JXQB-0093号),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允许类项目。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项目入住园区,建设选择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并取得审查意见(川环建函〔2019〕48号)。报告书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环境管理措施。项目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修改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标准、政策及规范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优化并落实废水处置措施。余热锅炉废水和反渗透废水全部作为湿式洗涤塔作为补充水;地坪冲洗废水、湿式洗涤塔废水、化验废水、循环水站废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冷却用水标准后,回用于烟气净化系统碱液循环池补充水,不外排。
(三)落实固废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落实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及处置措施;废原料包装材料属于危险废物,送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焚烧飞灰、废活性炭、废矿物油、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送厂区内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安全处置项目”处置;空压站空气过滤残渣按相关要求规范化处置,废吸附剂由生产厂家进行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废暂存间应按规范建设,设置防雨、防渗、防晒、防流失等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四)落实废气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项目油基岩屑焚烧废气经“脱氮(SNCR)+急冷塔+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两级湿式洗涤塔”处理达标后经高50m、直径1.2m排气筒排放;厂区污水处理站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采用“碱洗喷淋(旋流除湿)+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干渣出料和装卸废气经密闭负压抽风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储料库、进料坑废气通过吸风口送至回转窑焚烧。
报告书通过计算大气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以干渣库房、储料区和污水处理站边界为起点分别设置50m、100m和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以上范围内现无居民集中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今后,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设施,规划、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其环境相容性。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在设备选型上应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或不扰民。
(六)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将油基岩屑处理车间、油基岩屑库房、危废暂存间、事故池、湿式洗涤塔循环水池等划为重点防渗区,干渣库和一般固废暂存间为一般防渗区。建设单位应做好各区的防渗工程,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项目的环境风险类型主要是容器及管线泄漏、超压、超温等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引发的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与园区、政府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九)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充分了解各项环保措施效果及环境影响情况,及时进行优化和完善,并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报原审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环评报告评估,该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VOCS0.5616t/a、SO244.928t/a、NOx60t/a、颗粒物27.216t/a;按照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关于重新核定四川省兴茂石化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油泥综合利用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方案的报告》(遂大环〔2021〕46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通过区域清洁能源替代、有机物治理、新建脱销设施项目削减量。项目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由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核发排污许可证时予以确认。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