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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宁市恒源砂石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7-28 17:3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船罚字〔2025〕4号

当事人名称:遂宁市恒源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7NEDQ3Q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店子村1社

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上午,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第一专员办公室提供的线索,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通过原取水管(铁管)从清水池将生产废水排入涪江。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作出时间:2025年4月10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视频(提取时间:2025年4月10日;提供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第一专员办公室),证明在检查当天你公司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调查询问笔录》(作出时间:2025年4月23日和2025年4月25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证明你公司负责人明知有生产废水通过从清水池流至涪江而放任,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存在主观故意性;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4月25日;提取单位:遂宁市恒源砂石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4月23日和2025年4月25日;提取单位:遂宁市恒源砂石有限公司),证明你公司主体身份;

4.环评报告(部分章节)、环评批复、环境保护验收资料(部分章节)(提取时间:2025年4月25日;提取单位:遂宁市恒源砂石有限公司),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中含有水污染物,你公司办理的相关环保手续资料中明确了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5.检验检测报告(蜀检检字(2025)第0168号)(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单位:四川蜀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证明你公司利用铁管流入外环境的水中含有SS、PH、COD、色度、石油类、动植物油等水污染物(其中石油类浓度已超过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限值,悬浮物浓度已接近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限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

书》(遂环船罚告字〔2025〕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罚款206875元。鉴于你公司已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65500元(壹拾陆万伍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书》(缴款编码:5109 0125 0001 1636 6434)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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