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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川泳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4-02 18:4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字〔2021802

四川泳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代码: 91510903******90X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庆忠                                  

身份证号码:  23010319******7316                         

地址:遂宁高新区西部现代物流港东正物流基地       

 

2021316日,根据省大气督查组反馈意见,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泳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执法人员发现泳泉玻璃公司印刷烘干车间顶部部分未密闭;车间外墙存在两个排风扇,导致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印刷烘干车间未完全密闭。泳泉玻璃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印刷烘干等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四川泳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人蔡同宇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四川泳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印刷烘干等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三日内完成对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印刷烘干等生产活动车间进行完全密闭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我局将在七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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