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成都恒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工作人员姜丽丽和龙飞失信记分的意见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2-30 20:0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成都恒林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及工作人员姜丽丽和龙飞  

失信记分的意见  

    

成都恒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89042250X):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830日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评审会,对你公司工作人员姜丽丽(信用编码BH02894)和龙飞(信用编码BH026310)分别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遂宁市安居经开区龙眼井污水处理厂提档升级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编号:xn146c)(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经审查发现该报告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1.报告未分析新建管线和排污口与遂宁市“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仅分析了污水处理厂与遂宁市“三线一单”符合性的符合性。  

2.降低地表水评价等级。项目扩建后,全厂废水处理规模达2.5m3/d,废水直接排放>20000m3/d,地表水评价等级应为一级。  

3.项目为改扩建项目,报告未给出现有工程自主验收专家意见、进水和出水在线监测报告、未明确是否涉及重金属等、现有工程污泥性质、受纳水体近3年的水环境质量数据等,评价数据来源不明确,地表水预测结果不可信。  

4.报告未统计现有污水处理厂接纳废水情况、废水类型,并未根据拟新增服务对象废水类型分析进水水质、水量、特征污染物,设计进水水质及设计规模的合理性不足。  

我局已在20221226日向你公司及工作人员姜丽丽(信用编码BH02894)和龙飞(信用编码BH026310送达了《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环评文件审核发现问题及拟作出处理意见的告知函》,告知失信事实、失信记分依据及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公司及工作人员在告知期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项)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方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失信记分5分,对你公司工作人员姜丽丽(信用编码BH02894龙飞(信用编码BH026310分别失信记分5分。  

你单位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或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2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