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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工业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9-22 21:0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环评函〔2020〕59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工业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遂宁市瑞思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工业废物综合利用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项目位于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过军大道南侧、明星大道东侧地块,占地42亩,建筑面积27398平方米,主要针对遂宁市及周边其它工业园区所产生的PCB电子产业危险废弃物HW13、HW16、HW17、HW22、HW33、HW34、HW49进行综合利用,年处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规模为6.2万吨/年。项目总投资1.5亿元,环保投资1000万元,占总投资的6.7%。

项目经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川投资备【2020-510924-77-03-454110】FGQB-0050号)备案,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项目。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分局出具《关于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初步选址及用地预审的说明》。本项目位于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工业集中区,所在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并取得审查意见(川环建函〔2012〕323号),项目入驻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专家组技术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环境管理措施。项目应加强施工期污染物防治措施,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理设施,杜绝事故性排放。

(二)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棕化废液滤液、含氟废液滤液、含氰废液吸附残液、含铜污泥滤液、无机废液滤液、废包装容器残液及碱洗废水、设备清洗及洗车废水,一并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250t/d),采用“混凝沉淀+过滤+厌氧+缺氧+好氧(A2O)+混凝沉淀+过滤”工艺处理后;与微蚀废液/剥挂具废液冷凝水、化学铜废液冷凝水、棕化废液冷凝水、化学镍废液冷凝水、磷酸废液冷凝水、含氟废液冷凝水、废膜渣冷凝水、酸碱蚀刻废液冷凝水、无机废液冷凝水、废气洗涤塔废水集中收集,经“厌氧-缺氧-好氧(A2O)+混凝沉淀+过滤”预处理后,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一并经市政排污管网进入遂宁市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三)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1米排气筒外排;碱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级酸液喷淋处理后经21米排气筒外排;酸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级碱液喷淋处理后经21米排气筒外排;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5米排气筒外排;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碱液喷淋后经21米排气筒外排。报告书确定以铜盐车间、资源化车间、罐区、废桶清洗车间、净化车间及污水处理站边界为起点划定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线路板破碎车间边界为起点划定50米卫生防护距离。经过现场踏勘,本项目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包络线内,未涉及敏感保护目标。环评要求在此防护距离内今后不得迁入人群 居住、学校、医院以及食品、药品成品生产企业。

(四)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置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微蚀废液、剥挂具废液滤渣、棕化废液滤渣、化学镍废液滤渣、含氟废液滤渣及蒸发残渣、含氰废液滤渣、无机废液滤渣、含铜污泥滤渣、磷酸废液铝泥、废膜渣滤渣、残渣、碱式氯化铜制备五水硫酸铜滤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含氰废液处置高温煅烧残渣等属危险废物,应按要求集中分类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单位回收处置;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生活废水预处理池产生的污泥交由环卫部门处置,隔油池浮 油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地下水及土壤防治措施。按环评要求将厂区内的铜盐车间、资源化车间、线路板破碎车间、废桶清洗车间、净化车间、罐区、洗车区、检修车间、应急事故池及废水处理站设置为重点防渗区,并设置围堰和收集沟;综合楼、一般废物暂存间及甲类仓库设置为一般防渗区;并按要求落实“三防”措施。

(六)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有效的降噪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不扰民。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事故报警系统体系,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落实本评价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八)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工程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三、项目建设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动工建设。

四、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环评报告评估,该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VOCs0.043t/a、二氧化硫1.613t/a、氮氧化物2.3t/a、颗粒物1.182t/a;由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关停取缔项目中调剂解决。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实际产污前,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事中事后”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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