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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一期年产1万吨聚丙烯酰胺3万吨石油助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12-31 17:2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环评函〔2021131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一期年产1万吨聚丙烯

酰胺3万吨石油助剂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吉欧特(遂宁)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一期年产1万吨聚丙烯酰胺 3万吨石油助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四川遂宁市安居工业集中区(含经开区)化工园区内46825m2新建厂房建筑面积14000m2,候工楼、生产管理中心、变配电站、消防站、仓库、锅炉房、污水处理站总建筑面积5000m2,购置聚丙烯酰胺生产线一条,石油助剂生产线三条。项目建成后达到年生产聚丙烯酰胺10000石油助剂30000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4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40.4万元。

项目经安居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106-510904-04-01-551844FGWB-0112,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本)》鼓励类。项目所在安居经济开发区已开展规划环评,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

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环评专家组技术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废水处置措施食堂含油废水先经厂区食堂隔油池处理后汇同其他生活污水进入厂区预处理池处理,处理后汇同设备清洗废水、锅炉排水、生产车间地面冲洗废水一起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表1间接排放限制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龙眼井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后排入琼江。初期雨水及软水制备废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龙眼井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后排入琼江。氨水喷淋塔底部氨水作为氮肥化工原材料外售。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项目一般废物包除尘器收集粉尘、纯水制备反渗透膜、废包装材料(一般原料)、生活污水预处理池污泥、食堂废油、生活垃圾、车间沉降粉尘。其中除尘器收集粉尘返回原配料工序使用,纯水制备反渗透膜交由厂家回收,废包装材料(一般原料)外售,生活污水预处理池污泥定期清掏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食堂废油交由油脂回收公司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车间沉降粉尘外售其他生产厂家。本项目危废主要为废机油、含油手套抹布、废油桶、隔油池废油、沾染化学药品的废包装材料、化验室废液、生产废液、锅炉清洗废酸。厂区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对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若鉴定为危险废物则应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危废暂存间须按要求进行重点防渗,且采取防风、防雨、防、防渗漏等四防措施,同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范建设,危废转移过程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联合厂房一配料、干燥、研磨、筛分等工序产生的粉尘分别设置集气系统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器及布袋除尘器处理,氨气经喷淋塔吸收处理后140m排气筒排放;联合厂房二投料等工序粉尘车间内沉降后无组织排放;联合厂房三投料、混料、干燥等工序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其中热风炉燃烧废气经管道通至联合厂房一处140m排气筒排放;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尾气经123m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中颗粒物(粉尘)热风炉燃烧废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值;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重点地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联合厂房一、联合厂房二、联合厂房三边界50m范围的包络区域为半径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包括空压机、造粒机、风机、振动筛、研磨机、干燥器等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风机出口设置消声器等措施,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等。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生产装置区、事故应急池、装卸区、隔油池、原料暂存区、废液库储罐区、危废暂存间为区域重点防渗区,成品库区、预处理池、公用工程房、备品备件库、消防水池等区域为一般防渗区,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建设单位应做好各区的防渗工程,达到相应的防渗要求,并对生产设备、管道等定期检查,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

(七)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工程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报告书核定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SO20.4281t/aNOx3.4027t/a。按照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关于吉欧特(遂宁)科技有限公司一期年产1万吨聚丙烯酰胺 3万吨石油助剂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方案的报告》(遂安环〔202139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于企业新建脱硫设施和关停项目削减量。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予以确认。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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