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经责改字〔2025〕2号
四川嬴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4WN3WXR
法定代表人:赵波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芳洲南路149号附11号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9日;提供单位:四川嬴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9日;提供人员:周昌云),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9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4张(作出时间:2025年4月9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15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证明你单位2025年4月9日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备案码:2-PJ006853)的事实;
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遂府规〔2024〕2号)打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2025年4月9日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备案码:2-PJ006853)的区域为禁止使用区域的事实;
4.《新建及改迁给排水、管线综合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9日;提供单位:四川嬴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承接了“遂宁市涪江六桥(袁家坝渡改桥)建设工程”项目部分工程的事实;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执法证编号:23080015109、23080015074、23080015172),证明现场检查及调查执法人员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及《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遂府规〔2024〕2号)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每台次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