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经责改字〔2023〕4号
遂宁富禹工业废水处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53478864P
法定代表人:王任华
身份证号码:513029XXXXXXXX6854
地址:遂宁创新工业园区PCB电路板基地(遂宁市船山区明星大道机场南路)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229mg/L,排放限值80mg/L,超标1.86倍; 总磷1.48mg/L,排放限值1mg/L,超标0.48倍;总氮26.8mg/L,排放限值20mg/L,超标0.34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规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于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