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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廖*进)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10 17:0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安责改字〔2024〕03号

廖*进:

身份证号码:510902******6078

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天茂街3栋3单元10号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在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水利村7社,对你经营的腌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未进行防渗处理的土坑存放腌制废水;腌制废水漏入场地旁的麻子滩左干渠,对渠内水体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2024年3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3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廖安进,2024年3月28日)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清理土坑和渠内的废水及污泥,并规范处置。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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