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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宁市安居区兴兴建材厂)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6-27 18:2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2025〕1号

当事人名称:遂宁市安居区兴兴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李昌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684152805K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聚贤乡油房村5社                                                                                     

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已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已安装有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设备显示有实时监测数据,但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未查询到基本信息和监控数据,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5年5月21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但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2025年5月21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询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的《遂宁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遂宁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公示,证明你公司属于2024年和2025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3.2025年5月21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推进2024年我市部分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证明你公司应在2024年8月15日前完成自动监测的安装、联网和自行验收工作。

4.2025年6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适格。

5.2025年6月17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你公司法人李昌亮、厂长李凌峰,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四川)陈文武分别调查询问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5月21日时,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但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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