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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LED灯具组装与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的批复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9-29 20:5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环诺审〔2021〕31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LED灯具组装与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告知承诺制的批复

 

遂宁海德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LED灯具组装与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遂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收悉。原项目地址位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园区,建筑面积8257.23m2,已建设布置注塑机 21 台、吹塑机 8 台、SMT 产线 11 条、驱动产线 10 条,年加工生产LED灯结构件1.2亿套,已取得原遂宁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对年产1.2亿套LED灯结构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遂环评函〔2017〕84号),并通过竣工验收。本项目拟在原项目基础上新增注塑机24台、吹塑机20台、冲压机14台、SMT生产线10条、驱动生产线10条,年产2.4亿套LED灯具结构件;新增灯具组装线10条、喷涂线1条,年产灯具整灯1000万只。本项目在扩建后总占地面积为20504.47m2,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74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2.46%。

该项目已由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予以了备案(川投资备【2107-510924-04-02-528604】JXQB-0173号)。根据四川新云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7LTHY40)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你公司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对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存在承诺弄虚作假,建设项目严重违法,环评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我局可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环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你公司基于该行政审批决定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一切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请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事中事后”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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