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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川勾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15 17:4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经责改字〔2023〕5号

 

四川勾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3EC4H4F  

法定代表人:郭文强

身份证号码:510921********6599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星大道410号(盛利兴电子科技)倒班楼二层


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取得《生产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已经开工建设;2.《生产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设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建设且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已经开展生产;3.未依法填报排污信息;4.擅自堆放边角料、废水性油漆桶等一般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四川勾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建设项目报告表》(2022年12月)、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取得《生产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已经开工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公司《生产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设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建设且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已经开展生产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公司未依法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你公司擅自堆放边角料、废水性油漆桶等一般固体废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前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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