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安责改字〔2024〕06号
四川盛鸿杰荣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N80L
法定代表人:梁**
身份证号码:5109****4618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演化寺机械工业园红卫桥段(1号仓库)
根据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调查处理四川盛鸿杰荣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线索的函,经对移交线索材料与该公司收集、贮存废矿物油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后,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开展废矿物油收集贮存经营活动,7月至9月4日期间实际回收废矿物油共73.8吨,但履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手续回收废矿物油共52.875吨,有20.925吨废矿物油未履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2024年9月4日)、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9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梁洪波,2024年9月4日)、危险废物贮存记录本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从事收集转移废矿物油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