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评函〔2021〕72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新型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遂宁华旭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型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飞龙路15号,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租用四川世东实业3号厂房进行玻璃深加工,其租用厂房面积6259m2,购置切割机、磨边机、清洗机、钢化炉、中空机、高压釜、钻孔机、涂胶机等玻璃深加工设备,形成年产钢化玻璃21.35万m2、中空玻璃15.25万m2(双层)、夹胶玻璃4.57万m2(双层)的生产规模。
项目经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104-510924-99-01-428591】FGQB-0046号),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玻璃深加工工艺装备技术开发与应用”。本项目位于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工业园,根据《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工业园产业制造孵化园、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工业园二期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报告表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环评专家组技术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加强施工期管理,严格扬尘、施工废水、噪声、建筑垃圾防治措施,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采取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制。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四川世东实业已建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台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不合格产品、玻璃边角料、金属边角料、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体废物统一收集外售综合利用;废胶桶、废墨桶统一收集交由商家回收;办公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市政统一清运;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集中分类规范收集暂存于危废间,交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范建设,危废转移过程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四)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打磨、钻孔采取湿法作业,防止颗粒物产生。打胶、密封、夹胶、喷码等产生的有机废物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机物有组织排放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厂区内挥发性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其它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的二级标准。以本项目生产车间区域为边界划定50m卫生防护距离。
(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切割机、磨边机、钻孔机、钢化炉、中空机、空压机、高压釜等设备底座安装时采取基础减振、密闭等措施,做好定期维护保养。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风险管控。
(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项目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三、项目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实际产污前,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