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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年5月1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5-18 18:2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于2020年5月1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遂宁汉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吸塑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22日(共5个工作日)。

电话:0825-2391017

地址:遂宁市船山区西山北路228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报告书(表)提出的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遂宁汉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吸塑制品建设项目 遂宁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星大道108号 遂宁汉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碧水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7.5万元。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在遂宁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星大道108号遂宁汉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闲置车间内扩建一条吸塑制品生产线,建设"遂宁汉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吸塑制品建设项目"。项目占地200平方米,拟建吸塑制品生产线1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吸塑设备一套、冲压设备一套。建成后年产约200万个吸塑托盘。 落实施工期间防治措施
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要求落实,在施工期间通过合理安排施工、管理措施及扬尘、噪声防治措施,尽量减少施工期间扬尘、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落实运营期间防治措施
落实废气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软化和吸塑定型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 "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进行处理,满足《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3、表4中标准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常规控制污染物项目)中的标准(3.4kg/h,60mg/m3)后经19m高的排气筒排放。
落实废水防治措施。项目无新增生活用水,不涉及生产废水,无外排废水。

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本项目通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落实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置措施。本项目一般固废主要为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和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置,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外售。危险废物包括废润滑油、沾油废物和废润滑油桶以及废活性炭,分类收集暂存在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落实风险防范措施。通过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防范及应急措施,在设计、管理及运行中认真落实,降低环境风险。
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按环评要求划定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渗区,落实各分区防渗措施,并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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