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6-17 17:5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公告

 

我局联合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时间截至2022625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反馈。邮箱:360930976@qq.com

2.通过书面形式反馈。地址:遂宁市西山北路228号市生态环境局302室;邮政编码:629000;联系电话:2391516

附件:遂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617


遂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城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1月至2月,实施全市范围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其余时段实施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全域,船山区除河沙镇外全域,蓬溪县金桥镇、吉祥镇全域,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乡镇政府所在场镇禁燃禁放。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及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巡查、劝导和管理工作。

三、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四、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得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311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