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船责改字〔2025〕5号
遂宁市治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3093879447
法定代表人:赵治燕
身份证号码:510802********1416
地址:遂宁市船山区老池镇芋禾村12社
2025年8月19日,根据周边群众举报提供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核查并开展无组织废气采样(检测)。检验检测报告(蜀检检字(2025)第0266号)显示,你公司厂界外西北侧无组织臭气浓度(120)不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70)要求,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蜀检检字(2025)第0266号)等证据为凭。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你公司为畜禽养殖场。
2025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检测)。
2.检验检测报告(蜀检检字(2025)第0266号),证实你公司排放了恶臭气体,厂界外西北侧无组织臭气浓度(120)不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70)要求,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放恶臭气体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限期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我局将期限届满后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测,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上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