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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宁市安居区汇聚家庭农场)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1-04 10:3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安责改字〔2025〕4号

遂宁市安居区汇聚家庭农场:

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MA621W2G6F

投资人:陈*

地址: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新场村10社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对你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农场于2024年对3栋圈舍进行了改造扩建,增加存栏量,技改后生猪存栏量达到3000头。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农场改造扩建后的养殖项目属于“畜禽业 牲畜饲养”中的“存栏生猪2500头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农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进行项目改扩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2025年9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2025年9月25日)、《委托养猪合同》,证明对你农场于改造扩建后生猪存栏规模达到3000头。

2.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30日),证明你农场于2024年2月进行了改造扩建,但未按要求办理环评手续。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现责令你农场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农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农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你农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农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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