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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川青晟恒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8-22 17:5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安责改字〔2025〕3号

四川青晟恒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MA67K9TW4W            

法定代表人:左 *

身份证号码:421381********1795

地  址: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演化机械园 

我局于2025年 5 月 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缠绕流水工序正在生产时,配套的有机废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未通电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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