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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宁天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7-03 23:3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字〔2024〕3号

遂宁天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7G7N15X

法定代表人:邹小琴

身份证号码:510902XXXXXXXX106X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星大道315号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堆料区域堆放建筑垃圾和生产的成品料,未进行密闭,未建设有高于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公司物料堆放区域堆放的建筑垃圾、成品料等易扬尘物料进行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物料堆放高度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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