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经责改字〔2023〕6号
遂宁捷中安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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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献
身份证号码:510702XXXXXXXX91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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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年7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治理有机废气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损坏(UV光解/等离子设备内紫外线灯管全部损坏),但未停止产生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