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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蓬溪县淘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3-04 20:2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蓬责改字〔2025〕3号

蓬溪县淘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MA64B3A2X7  

法定代表人:柏在荣

身份证号码:510921********535X

地址:遂宁市蓬溪县蓬南镇九龙村一社五角丘弯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项目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4年1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7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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