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盛弘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1-1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盛弘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租用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园3号厂房建设。项目为中试项目,购入其他正极材料生产厂家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及锰酸锂的B级产品作为项目中试原料,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试验线车间,其中车间南部布置前驱体中试区(设镍钴锰酸锂前驱体试验线1条、锰酸锂前驱体试验线1条),北部布置正极材料烧结试验线2条(设镍钴锰酸锂试验线1条、锰酸锂试验线1条),2F研发实验室,其中一层为电芯制作测试实验室,一层为搭建材料实验室,配套建设仓库、储物区、硫酸、液碱、双氧水、氨水储罐区、1个210m 2母液收集池、1座12m 2一般固废暂存间、1座12m 2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公辅及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镍钴锰酸锂正极材料1000吨,锰酸锂正极材料试验品1000吨,硫酸钠副产品4532吨的生产能力。同时,研发检测室组装30吨/年锂电池试验品用于本项目正极材料性能检测。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2.1万元。

           项目经安居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同意(川投资备【2019-510904-39-03-413908】FGQB-0285),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项目建设选址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并取得审查意见(川环建函〔2020〕39号),报告书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优化并落实废水处置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节约水资源。纯水制备浓水经中和后与实验室检测废水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排放标准和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经园区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琼江;NMP不凝尾气喷淋液为危险废物定期更换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余废水均进入MVR蒸发器,冷凝水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园区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经园区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及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规范建设,设置防雨、防渗、防晒、防流失等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铁渣、除尘系统收集及地面清理粉尘作为原料回用于前驱体合成试验线;固体原料废包装物、滤渣、废NMP桶、实验室废物、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研发实验室电池样品废边角料、废电池样品优先回用,其余部分外售综合利用。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前驱体溶解过程中产生的硫酸雾和研发实验室检测过程产生的实验室酸性废气通过集气管道收集至酸雾喷淋塔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前驱体合成、陈化、固液分离工序和脱氨塔、氨水储罐产生的含氨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至氨喷淋塔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前驱体合成试验、研发实验室产生的工艺粉尘和正极材料高温烧结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工艺粉尘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研发实验室产生的VOCs经集气管收集后经“二级水喷淋+活性炭”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VOCs排放执行《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报告书通过计算大气卫生防护距离,并综合考虑环境风险等因素,确定以实验线车间、研发实验室、脱氨区、储罐区边界为起点分别设置100m、100m、50m、50m的卫生防护距离。项目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现无居民分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今后不得批准新建医院、学校和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筑和设施,新引进项目应注意与本项目的环境相容性。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在设备选型上应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或不扰民。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试验线车间、库房、事故池、危废暂存间、储罐区、储物区、母液收集池、脱氨区、MVR蒸发器区域等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暂存间、空压机房、锅炉房、研发实验室等为一般防渗区,办公区等为简单防渗区,建设单位应做好各区的防渗工程,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

          (七)项目的环境风险类型主要是中试装置、储罐、母液收集池等液体物料泄漏及火灾、爆炸等引发的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与园区、政府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