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经罚〔2025〕1号
遂宁市辉贵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3CK01
法定代表人:白辉贵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龙路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现场照片、车辆环检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遂环经罚告字〔2024〕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至2025年1月8日未收到你公司向我局提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可对你公司作出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30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申请书,愿意就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生态损害履行修复、赔偿责任,并申请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元整(23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贰万肆仟陆佰元整(24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