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评函〔2021〕85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遂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改建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遂宁市洁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遂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龙凤镇石桥村内,总投资1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4万元。项目为改扩建,不新增用地,新增1台处理能力为8t/d的高温蒸煮设备以及专用运输车6台,并将现有的1台3t/d和1台2t/d的高温蒸煮设备维修后作为应急备用设备,将现有医疗废物高温蒸煮系统处理能力从 3t/d扩容至8t/d,并备用5t/d的应急处理能力(应急设备仅在8t/d的高温蒸煮设备异常期间使用)。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遂发改审批〔2020〕3号),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根据2012年《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拨遂宁市安居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遂船府函〔2012〕104号),明确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报告书认为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环评专家组技术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优化废水处置措施。厂区实施雨污分流制。生产废水收集进入调节池+SBR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30m3/d)+中间水池+自清洗过滤器+二氧化氯消毒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中预处理标准后与经预处理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初期雨水泵入安居区生活垃圾处理中心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生活垃圾、灭菌医疗废物、报废周转箱、废滤芯、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等。生活垃圾单独桶袋装收集,与蒸煮灭菌后医废残渣定期运至遂宁市川能能源有限公司(光大环保能源(遂宁)有限公司)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环保发电厂焚烧处理;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经干化后及时转运至就近砖厂或水泥厂安全规范化综合利用;废过滤膜、废活性炭通过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范建设,危废转移过程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医疗废物高温蒸汽灭菌废气、车间处理废气。灭菌器进、出口、装卸平台废气经收集后并入高温蒸煮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废气处理系统采取三级喷淋吸收塔+高效膜过滤+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VOCs达到《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排放标准限值,氨、硫化氢和恶臭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排放。以厂界为起点划定200米卫生防护距离,今后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新建居住、生活服务设施、学校、医院等敏感设施。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本项目通过合理布置总图,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有效的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应按环评要求落实各分区防渗措施,对生产主车间(除锅炉房的其他区域)、备用车间、洗车区及污水处理系统区域作为重点防渗处理;锅炉房、加药间作为一般防渗区;厂区道路及门卫室作为简单防渗区,并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七)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事故应急池和消防水池等,确保事故泄漏物和事故废水不外排,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配备足够的备用件,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避免事故性排放。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交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确保预案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八)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在工程营运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要求和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实际产污前,按要求进行排污许可证变更;竣工后,应按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遂宁市船山生态环境局(遂宁市船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遂宁市船山生态环境局(遂宁市船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