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安责改字〔2021〕07号
四川匠心正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904MA6BDPLX0G
法定代表人: 朱祥 身份证号码: 321084********4634
地址: 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食品工业园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20年12月新建一条洗瓶生产线,但该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2.洗瓶生产线生产废水通过软管排放到厂区雨水沟,流入四川华翔玻陶制品有限公司厂外雨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形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立即停止建设,补办环评手续;2.立即停止生产,停止向雨水沟排放生产废水;3. 1日内将将排入雨水管网的生产废水进行清理,并不得造成二次影响。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