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罚字〔2020〕511号
大英县洁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MA67ENJ63D
法定代表人:刘某
身份证号码:510902********9498
住所: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就2020年9月22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采样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9月22日你公司外排废水总氮浓度为17.5mg/L,超过《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表1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总氮排放标准限值0.17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22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遂宁市环监检202009220160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0年9月22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采样监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00232596149CR1);2020年11月26日由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遂大环〔2020〕现场589112601)、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1月26日由该公司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悦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王路的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大英县禾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英县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件)(节选20页)(复印件)、遂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大英县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大英县禾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英县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2020年12月28日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2020年12月28日大英县环境监测站进行采样监测的监测报告(大环监字(2020)第Q030号)等证据为凭,证明了该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在后续督察中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出口水质达标排放等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2月8日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遂环大罚告字〔2020〕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发〔2019〕58号)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陆仟元整(316,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四川省遂宁市分行 户名:遂宁市财政局
账号: 2310*******1937
项目编码:9990158 单位编码:080035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