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字〔2022〕8-1号
四川遂乐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6RQ3Y
法定代表人:罗*军
身份证号码:510902********8855
地址:遂宁市船山区南强镇金梅村
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至12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委托四川蜀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界噪声做了检测。根据2021年12月9日四川蜀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蜀检检字(2021)第0831号),报告显示N3点位即厂界西侧外1m处夜间噪声检测数据为66分贝,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7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蜀检检字(2021)第0831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工业企业排放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