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字〔202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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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云杰 身份证号码:510902********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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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1年3月10日至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产生的电路板边角料、钻孔车间产生的粉尘等危险废物堆放在室外彩钢棚,彩钢棚无防风、防雨、防晒措施,彩钢棚内堆放有废纸板等其他杂物。
以上事实,有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10日、3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16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贮存危险废物。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