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天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建筑物废物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星大道315号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有:新建加工车间(给料机、振动筛、破碎机等生产设备)、建渣堆放区、成品堆放区、化粪池、沉淀池、雨水收集池、洗车平台、办公门卫室等公辅和环保及生活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处理建筑废弃物8万吨的能力,项目产品主要为再生混凝土骨料。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万元。
项目经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备案同意(川投资备[2020-510924-42-03-484687]FGQB-0111),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允许类项目。项目建设选址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工业集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并取得审查意见(川环建函〔2012〕323号),报告表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车辆冲洗废水进入厂区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初期雨水进入到雨水收集池沉淀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达园区污水厂纳管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行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及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规范建设,设置防雨、防渗、防晒、防流失等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建渣处理产生的渣土与沉淀池泥沙一起外运园林公司作为绿化覆土,除尘器粉尘混入再生骨料一并外售,分拣杂物可回收部分外卖回收单位,不可回收部分与生活垃圾一起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粘油劳保用品、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气处置措施。物料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经集气装置收集和布袋除尘处理达《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通过定期洒水、喷淋、车间阻隔等措施减少进料、卸料、生产车间、成品堆放车间、运输车辆的粉尘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要求。
报告表通过计算大气卫生防护距离,并综合考虑环境风险等因素,确定以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项目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现无居民分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今后不得批准新建医院、学校和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筑和设施,新引进项目应注意与本项目的环境相容性。
(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在设备选型上应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或不扰民。
(六)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危废暂存间、沉淀池、化粪池等为重点防渗区,物料加工区、清水池、雨水池等为一般防渗区,建设单位应做好各区的防渗工程,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
(七)项目的环境风险类型主要是泄漏、火灾、爆炸等引发的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与园区、政府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市生态环境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市生态环境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1日